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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海省房屋结构安全检测鉴定机构

发布:2020-04-14 14:10,更新:2024-04-29 08:15

青海省房屋结构安全检测鉴定机构

1、初始检测:

(1)采用文字、图纸、照片或录像等方法,记录房屋建筑构件、装饰和设备的损坏部位、范围和程度,并做好标记。
(2)在能反映房屋位移特征的部位设置垂直位移、水平位移和倾斜监测点。监测点位置、密度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,每幢房屋监测点不宜少于4个。
(3)测量垂直位移、水平位移、倾斜监测点的初值,应反复测量3次,取其平均值作为监测初始值。
(4)根据房屋的结构特点和影响因素,制定监测方案;拟定监测时间、期限、频率和测量成果提交方式,并在监测过程中,根据变化情况,作适当调整。
2、损坏趋势的监测
(1)每次监测,应采用相同的监测方法,监测人员应相对固定,并应同步记录对应影响因素的变化情况。
(2)每次监测,应采用同一仪器设备,监测前,应进行检验校正。水准仪测量精度要求不应低于±0.1mm,经纬仪精度要求不应低于±6"。
(3)垂直位移监测,应布设成闭合环或附合水准路线等形式。基准点必须设置在垂直位移影响区外,并不得少于2个。
(4)水平位移监测网,可采用三角网、导线网等形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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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5)倾斜监测,可采用垂准经纬仪施测。对整体刚度较好的房屋的倾斜监测,可采用基础差异沉降推算房屋倾斜值。
(6)定期观测记录房屋损坏现象的产生和发展情况。
(7)及时分析监测数据,绘制变化曲线,分析变化速率和变化累计值,发现异常情况,及时通知委托方。
3、复测
(1)复测应影响基本稳定后进行。
(2)采用文字、图纸、照片或录像等方法,记录房屋建筑构件、装修和设备的损坏部位、范围和程度,并和初始记录对照,确定监测过程中房屋完损状况的变化情况。
(3)计算房屋垂直位移、水平位移、倾斜的累计总值。

(4)分析房屋损坏原因,按《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》(试行本)和《危险房屋鉴定标准》cj13对房屋损坏程度进行评定,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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